合理化建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辦法旨在進一步鼓勵員工敬業愛崗,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圍繞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堅持科技進步,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質量,改善經營方式,加快資本運作,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凝聚力等各項活動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體公司員工對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改善建議的過程管理,內容包括:經營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進;各種工作流程、規程的改進; 新產品開發、營銷、市場開拓的建議;現有產品、外觀與包裝的改進;制造工藝、設備、技術的改進; 原輔材料節約、三廢利用;品質的改進; 降低成本和各種消耗;安全生產; 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進事項。
第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 企管部是公司合理化建議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合理化建議的收集、整理、分類、分發,以及最終落實后的獎勵、信息反饋、記錄、匯總、存檔、總結等全部工作;
(二) 企管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評審和采納,相關部門有義務配合企管部的工作。同時企管部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以保障員工對參與管理的熱情;
(三) 各部門經理需負責在本部門實施的合理化建議的監督實施和總結匯報工作;
(四) 全公司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結合本職工作,不斷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建議被采納以后應積極參與建議的實施和總結,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四條 名詞定義
合理化建議是指任何員工個人或團隊對公司生產、經營或管理的任何環節所提出的、超出其職責范圍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方法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的提出
(一) 空白的合理化建議單放置于各部門辦公室,員工可隨時領取。企管部負責確保任何員工都能隨時得到空白的合理化建議單。
(二) 需要時員工可隨時從各辦公室領取空白建議單填寫,以提出對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建議,填寫需注意:
1. 必須填寫建議人姓名、日期和所屬部門;
2. 在“現狀分析”一欄中應對現狀加以說明,并對其產生的原因和將導致的隱患加以分析;
3. 在“期望或目標”一欄中應清楚說明建議者希望通過采取一定改進措施后應達到的具體目標;
4. 在“實施辦法”一欄中,建議者應清楚說明為達到其目標,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和步驟,該措施應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 填寫完整的合理化建議單,由建議者本人交給企管部。
第六條 合理化建議的評審
(一) 企管部負責組織對員工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評審可采取有關部門人員簽署意見或召開合理化建議評審會進行討論的方式進行,由企管部負責確定具體方法以及參與人員;
(二) 評審人員應對合理化建議的可行性、經濟性、安全性和時效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做出采納與否的結論,結論應填寫于合理化建議單中并由評審人員簽字認可;
(三) 企管部應根據評審過程和結論填寫評審意見。當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時,評審意見應有具體實施計劃,以便合理化建議的落實;當合理化建議不予采納時,評審意見應有不被采納的具體原因解釋,以便于建議者接受。
第七條 合理化建議分級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為四級:A級,重要的,多為創新性的;B級,較重要的,多為改良性的;C級,一般性的;D級,反映在個別問題點上的。
第八條 合理化建議的采納
(一) 對于可行性、經濟性和安全性檢查效果明顯的建議,由企管部制定實施計劃包括實施時間、進度、方法和責任人后轉交責任人進行實施;
(二) 對于不可明確預測實施效果的建議,企管部負責制定相應的試驗或試行方案,在小范圍內對實施效果加以驗證后確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 企管部負責對合理化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效果跟蹤;
(四) 不論合理化建議采納與否,企管部負責在評審工作完成后,將填寫完整的合理化建議單復印一份交還建議者,并當面向其解釋不采納原因或詳細實施計劃,以便建議者了解其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 在近期內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應記錄在案,在條件具備時按規定經重新審核后實施。
第三章 獎勵
第九條 提出與發放
一經確認建議符合合理化建議的定義,由企管部負責對每項建議提出頒發獎勵金額,按季度統計,報總經理批準,財務部負責發放獎金,并向全體員工公布,以便全體員工了解。
第十條 獎勵額度
(一)A級提案無論改進結果是否導致注冊了公司所有的專利、專有技術和成果,均可給建議人一次性特別獎金,并予以通報表彰。
(二)B級、C級和D級提案,凡1年內提出建議累計3項,且均不采用的,發給獎金20 元。凡1年內提出建議累計3項,且均為暫保留的,發給獎金100元。
(三)對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獎金:
1. 年節約或新創價值100萬元以上,按1%計算。
2. 年節約或新創價值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按1%~1.5%計算。
3. 年節約或新創價值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按1.5%~2%計算。
4. 年節約或新創價值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按2%~3%計算。
5. 年節約或新創價值1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按3%~4%計算。
(四)上述獎勵金額與提出建議的人數無關。
第十一條 合理化建議實施后經濟效益的計算以直接經濟效益為依據,時間以年度為周期,由公司企管部會同財務部核算確認;無法計算直接經濟效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論證,最后經企管部組織合理化建議評審會評定。
第十二條 根據經濟效益發放的獎金,其發放方式:首先根據估算的結果一次性發放50%,其余部分滿一年后經財務部核算真實效益后予以發放。
第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獎金的來源:合理化建議獎金在公司成本費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資總額,公司可適當提取合理化活動費。
第十四條 凡屬下列性質的建議屬于無效建議
(一) 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相違背,無充分理由放寬企業現行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二) 重復過去已經采納或無實質性內容、技術較落后的一般性建議;
(三) 項目已經實施后提出的建議或總結;
(四) 脫離實際無法實施的建議或一般性工作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是公司企業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如有其他制度與本辦法相抵觸,以總經理辦公會裁定結果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